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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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如何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的数量和额度日益增加,那么如何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呢?现在,小编就整理出项目管理的相关信息。

1.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前期工作扎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项目能否顺利地进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造成工程盲目上马,出现 “三边工程”和“豆腐渣工程”。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是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缺乏系统论证,项目建议书内容模糊或不完整,投资估算误差较大,不能有效控制投资。另一方面是项目设计深度不够。

2.项目全程管理不完善。一是项目组织管理不完善。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一般是根据项目的需要临时组建项目班子进行管理,负责人多为单位的行政领导兼任,大多不是专业人才,缺乏建设所需的工程管理知识、技术和经验。二是工程监理履行职责不到位。工程监理制度形同虚设,同体监理问题突出。违规操作时有发生,浪费现象普遍,造成很多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胡子”工程、“钓鱼”工程大量出现,并滋生腐败现象。

3.项目招投标不规范。目前,政府投资尚存在诸多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一是规避招标。有的建设单位未依法获得批准就对部分工程进行邀标、议标;有的将建设工程进行肢解,以降低单项工程的投资额,从而对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邀标、议标;二是违规转包。有的企业凭借某些特殊关系中标后,不是自己去组织施工,而是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直接获得高额差价;或者以包代管,收取管理费。有的工程被层层转包,承包费层层加码,最后真正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严重不足,导致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4.竣工决算高估冒算现象严重。从近几年开展的政府投资审计情况看,工程项目决算审计资金核减率在10%左右,有的甚至更高,说明工程决算高估冒算现象严重。一些工程项目主要通过重复计算、变更调减部分未扣除、未按招标规定下浮、高套定额或建设单位高价签证等手段,虚增造价,侵吞国家投资,损害国家利益。

5.项目资金管理不严格。一些建设单位项目存在管理水平较差,监理工作未落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基建资金的使用、工程价款的结算和费用的支出、审核把关不严,未按工程概算或预算控制成本和费用,致使有的费用支出不合理,甚至出现多付工程款、挪用资金等现象。有的建设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直接搞计划外工程,或多方联手弄虚作假,虚列工程建设支出,套取国家建设资金,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加强政府投资管理

首先,政府投资领域主要是公共性的经济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领域,其产品或服务大都具有较强的福利性质,投入的规模、时间和布局的决策都以实现政府职能、满足基本公共需求为前提,各投资项目相互间是统一、协调、互补的紧密关系,而不是优胜劣汰的竞争关系,这一特点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投资管理本质上不可能像市场机制那样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水平变动自动调节。特别是从规模经济的角度考虑,许多公共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范围往往超过行政区划的界限,因而不仅需要各区域间的大规模协作,还需要更高一级政府的全盘考虑和协调各区域间的利害关系,这进一步决定了政府投资必须通过严密统一的计划管理完成。


其次,由于我国当前政府体制改革还远远没有到位,对地方政府还没有形成健全的约束机制,不少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科学决策水平还较低,不足以充分保证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和效率。近年来,各地源源不断地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即可证明这一点。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这类项目的上马,地方政府具有“绝对权威”,民众往往无可奈何,还不得不借助上级政府的睿智、理性和权威,通过统一的计划管理加以限制。这当然不是一种有效率的、理想的体制,但却是现实环境中的理智选择,无奈的选择。

再次,由于财力不足,不少地方政府都是通过债务融资的方式进行投资项目建设的,因此往往与其债务风险密切相关。在我国的单一制政体下,下一级政府财政出现问题最终都要由上一级财政“兜底”,下级政府的现实债务必然构成上一级政府的或有债务。正可谓“子债父偿”。正是由于这种机制,所以我国预算法规定只有中央政府可以负债融资,地方政府未经批准不得负债融资,以避免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失控而引起财政危机。也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机制(当然还有其它方面的体制因素),地方政府就可能产生所谓“道德风险”,即尽可能多借债搞建设,把“政绩”留给自己,把债务包袱、债务风险甚至债务危机留给后人、上交中央,何乐而不为!在“子债父偿”的机制下,即使在下一级政府建立起了较强的政府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和外部社会监督机制,凡是实际上要由政府承担偿还债务的投资项目,也还要由上级政府审批,以控制财政风险。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对策措施

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行为

强化项目前期管理。突出做好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将其做深、做透,有利于推进重点项目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通过细致的项目前期工作,改变业主单位主观意志上畏难、被动的状况,及时纠正因资料不齐全导致项目无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等问题。积极建立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进行分类,及早挖掘、谋划一批经济社会效益好、资源消耗少、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项目谋划要适度超前,形成储备一批、前期一批、实施一批的良性储备循环机制。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规范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征询会或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业主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完成后上报政府进行审查。

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项目一般都应经过合法机构的评估论证,重大投资项目则要经过专家评估论证、提交同级人大的审批,减少决策的盲目性。还要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

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既要建立健全法律与政府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活动;也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联动的立体监管系统,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计及监察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项目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还要建立政府投资后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开展对投资项目完成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评估,促进项目的廉洁高效,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对违反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一定要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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